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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ob鲍勃体育下载:漯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漯河市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bob鲍勃体育app 作者:bob贝博 发布日期:2024-08-26 07:18:09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经济技术开发区、西城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直属及驻漯各单位:

  《漯河市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已经2014年12月15日市政府第5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第一条为加强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巩固我市农村公路建设成果,保障农村公路完好畅通,促进我市农村社会经济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河南省农村公路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我市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的范围是指本行政区域内县道、乡道、村道,以及附属的公路桥梁、公路涵洞、排水沟和其他附属设施。

  第三条农村公路养护分为农村公路养护工程和农村公路日常养护。农村公路养护工程是指农村公路的大中修工程、安保工程和水毁修复工程;农村公路的日常养护是指农村公路小修、保养、排水、保洁、绿化管理、附属设施维护等。

  第四条农村公路养护管理遵循“分级养护、建养并重、有路必养、有路必管、群专结合、确保长效”的原则,坚持“建设是发展,养护管理也是发展,而且是可持续发展”的理念,做到“五个到位”:管养责任落实到位、机构人员配备到位、制度制订执行到位、资金筹措管理到位、监督检查考核到位。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把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纳入对各县区人民政府的目标考核,加强对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认真履行行业管理责任,加强督导检查;市发展改革、财政、审计、公安、监察、国土资源、水利、环保、林业等部门要加大对农村公路工作的支持力度,建立以“政府为主导、交通部门为主力,有关部门配合、人民群众参与”的养护管理体制,推动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健康、持续、稳定发展。

  第六条县级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养护和管理的责任主体,应当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农村公路管养工作,逐步加大本辖区内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资产金额的投入。县级人民政府应进一步明确乡镇人民政府对本辖区内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的具体责任目标。

  第七条县级以上交通运输行政主任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公路养护和管理工作,具体工作由其所属的农村公路管理机构承担。

  第八条乡镇人民政府在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乡道、村道的养护和管理工作。为确保该项工作有效开展,各乡镇均要建立农村公路养护站。

  农村公路养护站应配备1名副乡(镇)长兼任站长,配备2名以上专职管理人员,落实办公场地和经费;负责对乡道、村道开展日常养护工作,负责本辖区因水毁、塌方而阻断乡、村道路的保通工作;同时负责本辖区内乡、村道路上占道经营、乱堆乱放等影响交通安全的各种障碍物的劝诫清理工作。

  专职管理人员的管理工作要制定具体工作目标。专职管理人员的工作内容和目标要纳入个人年度工作目标考核,进行年度评价。

  第九条乡镇养护站应保持组织机构完善、人员落实到位、职责任务明确、工具设备齐全,并在县级农村公路管理机构业务指导下开展工作。

  第十条农村公路应当依照国家和省有关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进行养护,做到路面整洁、路基稳定、排水畅通、桥涵构造物完好,保证农村公路处在良好的技术状态;沿线设施完善,标志、标牌齐全固定、位置设置适当、清洁清晰、信息表达准确。

  大中修工程安排原则:根据全市县、乡道路建设周期、设计使用年数的限制和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需求,结合县区政府财力状况,按照轻重缓急的原则,有计划、有步骤地合理安排。

  每年年末市农村公路管理机构依据县区交通运输行政主任部门提出的大中修工程计划申请,结合全市年度路况调查统计情况,按照大中修工程安排原则,合理编制下年度大中修计划,并报市交通运输行政主任部门审核批准。

  每年年初由县区交通运输行政主任部门依据市交通运输行政主任部门批准的本年度大中修计划,科学合理地编制大中修工程实施方案,并报市交通运输行政主任部门审核批准。

  根据年度小修资金计划,县级农村公路管理机构对辖区内全部农村公路进行技术状况排查,制定科学合理的实施方案。

  对于农村公路路面坑槽挖补等小修工程,鼓励县级农村公路管理机构通过竞争方式捆绑承包给专业化养护队伍。

  县道的日常养护由县级农村公路管理机构组织实施;乡道、村道的日常养护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乡道、村道的日常养护,能采用建立群众性、专业性养护组织或者由个人(农户)分段承包等方式来进行。鼓励通过向社会公开对外招标等竞争方式,择优选定养护作业单位。

  农村公路日常养护人员的主要职责是:清除路面杂物、积水、积雪、平整路肩、边坡、疏通边沟、维护路产、路权、制止违章占道和超限车辆上路。

  第十四条农村公路日常养护的检查工作由县级农村公路管理机构或乡镇养护站按月检查、季评比等方式对农村公路养护员进行全方位检查评比,奖优罚劣。

  市农村公路管理机构以日常督导方式对养护工作进行经常性巡查指导,采取半年初评和年终总评的方式对日常管养工作进行考核,考核结果将作为对县级农村公路管理机构养护管理目标考核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十五条因严重自然灾害等致使农村公路交通中断或者严重破损毁坏时,县级人民政府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组织修复。

  第十六条县级交通运输行政主任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应该依据农村公路养护特点和交通运输部《公路养护安全作业规范》的标准,建立养护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督促养护作业单位和养护人员严格执行养护作业安全操作规程。

  第十七条农村公路养护作业时,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养护作业人员应当穿着安全标志服;利用车辆作业时,应当在车辆上设置明显作业标志。过往车辆应当注意避让,确保养护作业安全。

  县道和乡道因养护作业需要中断交通的,应当报县级交通运输行政主任部门同意,并依规定设置绕行标志;必要时由公安机关提前向社会公告。

  第十八条农村公路因养护需要用地、挖砂、采石、取土、取水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统筹协调解决,保证养护需要,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给予支持和协助。

  第十九条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绿化规划和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结合农村公路真实的情况,因地制宜做好农村公路绿化工作。

  道路绿化应做到:绿化无空白、苗木生长良好、定期修剪维护,因地制宜,协调美观。

  第二十条县级农村公路管理机构负责按照《公路养护技术规范》中的要求,逐步完善县、乡道路的交通标志、标线和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及安全设施如有模糊、损坏、缺失的要及时进行清理洗涤、修复或者更换。

  县级农村公路管理机构负责对损坏、缺失的交通设施做修复和更换工作,农村公路养护员负责交通设施的清洗工作。

  (五)企业、个人等社会捐助,或者通过拍卖、转让农村公路冠名权、路域资源开发权等运作方式筹集的资金;

  第二十二条市级人民政府在年度财政预算中根据财政收入情况及工作需要安排农村公路养护资金,并随着地方财力的增长逐年加大资金投入。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农村公路日常养护资金纳入本级年度财政预算,并随着地方财力的增长逐年加大资金投入。

  第二十三条省补助养护资金及市财政预算安排专项养护资金,大多数都用在农村公路县、乡道养护大中修工程和县乡公路日常管护。

  其中,市财政预算安排专项养护资金每年除按比例列支日常管护费用以外,剩余部分应统筹安排、集中使用,全部用于县、乡道路大修工程。

  第二十四条市农村公路成品油和税费转移支付资金大多数都用在县、乡公路的中修挖补罩面、小修、日常管护及在编人员的人员经费、行政经费,结余部分由市交通运输行政主任部门统筹安排用于县、乡公路大修工程。

  第二十五条县区财政预算内安排的农村公路养护资金大多数都用在乡村道路日常管护和水毁等专项工程。资金由县级财政拨付县级农村公路管理机构。

  第二十六条建立健全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资金内部监督制度,实行年度审计,自觉接受审计和财政部门的监督,确保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资金专款专用。农村公路养护资金必须做到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

  第二十七条建立“政府负责、部门执法、群众参与、综合治理”的管理体制,建立健全路政管理各项制度,落实各项管理措施,年度有计划、有检查、有总结,施行管养一体化,实现“路田分家、路宅分家”。

  路田分家:严禁在农村公路路肩、边坡、边沟内种植各种农作物;严禁在农村公路两侧边沟外缘起一点五米的公路用地范围内搭建各种建筑物和堆放农作物秸秆等各种杂物。

  路宅分家:严禁在农村公路过村镇路段路面边缘外一点五米的范围内,搭建建筑物、堆放建筑材料、砌筑围墙、设置栅栏;严禁在公路路面上进行建筑施工作业。

  第二十九条农村公路用地范围内的土地按照公路用地管理,农村公路建筑控制区为:公路用地外缘和建筑物边缘间距县道不少于十米、乡道不少于五米、村道不少于三米。

  该项集中宣传、整治活动每个季度不少于一次,对私搭乱建、乱堆乱放等严重侵占农村公路行为进行集中治理。

  集中宣传、整治活动应采取县级人民政府牵头、乡镇人民政府具体负责组织实施、交通部门参与的方式开展,切实做好农村公路管理保护工作。

  第三十一条加大公路巡查力度,严格、公正、文明执法。对于乱搭乱建乱占等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执法部门要先行劝阻,拒不听劝阻者要依法公开严肃处理,要起到教育一片、震动一片的目的。

  第三十二条经市政府批准,县级以上交通运输行政主任部门可以在县道和乡道上采取流动检测的方式对车辆进行超限治理,禁止超限超载车辆在农村公路上行驶、绕行。

  第三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开设平面交叉道口;在公路及控制区内,不得悬挂、设置非公路标志、标牌;不得架设电杆、通讯杆;严禁在控制区内挖沙、取土、沤肥、排放污水。

  第三十四条对违反本规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和《河南省农村公路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对拒绝、阻碍公路路政管理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或围攻、殴打公路路政管理人员的,由公安机关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照法律来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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