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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ob鲍勃体育下载: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鞍山市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来源:bob鲍勃体育app 作者:bob贝博 发布日期:2024-08-09 16:43:09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鞍山市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为推进我市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提高农村公路管理养护水平,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2005〕49号)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省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辽政办发〔2008〕1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认真贯彻党的精神,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加强政府公共服务职能的要求,坚持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养护并重的原则,将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纳入国家支持范围,明确各级政府对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责任,强化各级交通行政主任部门的管理养护职能,建立健全以政府投入为主的稳定的养护资产金额的投入渠道,加快农村公路养护市场化进程,促进农村公路事业健康发展。

  (二)总体目标。逐步建立起管理责任以县(市)、区为主,资金投入以政府为主,养护以市场运作模式为主的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和运行机制,做到“有路必养”,巩固农村公路建设成果。

  农村公路包括乡道和村道。乡道是指连接乡级人民政府所在地与建制村的公路以及不属于县道的乡际间、乡与外部连接的公路。村道是指为农村居民生产、生活服务,连接建制村和居民点,不属于县道、乡道的公路。

  农村公路养护包括专业养护和非专业养护。专业养护包括路面大修、中修工程,路面局部表处,路面坑槽、网裂、龟裂、沉陷、翻浆等病害处治和桥涵构造物维修等;非专业养护包括路面保洁、路肩边坡整修、边沟清理、桥涵及沿线设施的日常维护、绿化护管、除雪防滑等。

  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要按照“统一领导、县管为主、分级负责、多方支持”的原则,进一步理顺管理养护体制,落实各级政府对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责任。

  (一)市政府负责筹集市级财政农村公路养护补助资金,监督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

  (二)市交通局主管全市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贯彻落实农村公路管理养护法规政策,制定全市农村公路发展规划,审核、上报、下达农村公路养护工程计划、日常养护计划,监督、检查养护工程计划、日常养护计划执行、养护质量和养护资金使用,指导全市农村公路技术进步和路政管理。

  (三)市交通局下属的公路管理处具体承担全市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贯彻落实农村公路管理养护法规政策,拟订农村公路养护发展规划,编制全市农村公路年度养护工程和日常养护建议计划,具体负责养护计划执行、养护质量和养护资金使用的监督和考核,组织验收养护大中修工程,监督、指导农村公路路政管理。

  (四)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是本辖区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责任主体,负责贯彻执行农村公路管理养护法规政策,编制农村公路发展规划和养护计划,筹集和安排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监督农村公路管理机构的养护管理工作,组织协调乡镇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做好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

  (五)县(市)、区交通局主管本辖区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贯彻执行农村公路管理养护法规政策,拟定农村公路发展规划、养护工程计划和日常养护建议计划,组织检查、考核养护计划执行和养护质量考核评定,安排和管理农村公路养护资金,指导和监督农村公路养护工程招标投标和发包工作,组织实施农村公路路政管理,负责对参与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人员进行培训。

  (六)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编制农村公路年度非专业养护预安排计划,报县(市)、区交通局审批,协助县(市)、区交通局做好本辖区公路养护管理的各项工作,筹措必要的养护资金和劳动力投入等。

  (七)村民委员会负责本辖区内村道的养护和路产路权保护,筹措必要的养护资金和劳动力投入等工作。

  按照国家和省的要求,建立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资金以政府投入为主、以乡村筹集为辅的资金筹措机制。所有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资金实行县(市)、区财政统一管理,专户存储,滚动发展,专款专用。资金专户设在县(市)、区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

  (一)按照有路必养、有路必管、确保质量的原则,将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纳入市、县(市)、区财政年度预算,随着农村公路里程增加、技术标准提高和市、县(市)、区财力增长,逐步增加养护资金,保证农村公路正常养护。

  (二)农村公路养护资金专项标准为:乡道每年每公里省投入资金不低于4500元,市财政配套资金不低于1000元,县(市)、区财政配套资金不低于500元;村道每年每公里省投入资金不低于1500元,市财政配套资金不低于500元,县(市)、区财政配套资金不低于300元。以上标准按2006年底乡、村道路实际里程计算,公路里程每两年核定一次,依据核定后的里程及时作出调整增加省、市、县(市)、区财政配套资金。

  县(市)、区征收的拖拉机、摩托车养路费,按不低于征收额80%的比例用于农村公路的大、中修和水毁恢复工程及公路日常养护。

  (三)运用“一事一议”政策,采取以奖代补等多种方式,积极引导沿线农民投工投劳养护农村公路。鼓励社会和公路沿线受益企业和事业单位、个人,以组织义务劳动、支援设备材料、自愿捐资等方式,支持农村公路养护事业。

  (四)规范农村公路养护资金拨付渠道和程序。省、市、县投入资金由同级交通行政主任部门编制使用计划,并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管理,其中:省、市投入资金按现行财政体制逐级拨付至县(市)、区财政国库,其中省对县(市)、区财政补助资金直拨到县级国库。县(市)、区财政部门结合县(市)、区本级投入,对省、市、县(市)、区的农村公路养护资金实行统一管理,并按交通行政主任部门提出的用款计划,将资金及时拨付到农村公路养护资金专户。

  (五)加强农村公路养护资金使用的管理和监督。农村公路养护资金要全额用于农村公路养护,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每年用于农村公路日常养护资金不允许超出农村公路年养护资金总额的40%;其余资金滚动积累,全部用于农村公路的大、中修及改造工程和水毁恢复工程使用,逐步建立起全市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管理使用的长效机制。各级交通、发展改革、财政、审计部门要按照各自的职责范围,认真履行监督职责,加强对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资金使用的监督和检查,确保资金安全和合理有效使用。

  (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和《辽宁省公路条例》等有关法律和法规规定,组成以县(市)、区交通行政主任部门为主体,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配合,村民委员会参与的农村公路路政群管网络,依法保护辖区内的农村公路路产路权,制止和处理各种侵占、破坏农村公路、公路用地及附属设施行为,保障农村公路的完好、安全和畅通。

  (二)充分的发挥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民委员会作用,增强全民爱路护路观念,及时纠正有碍公路安全畅通的行为。采取切实有效的工程技术措施,阻止对农村公路产生破坏的车辆驶入农村公路。逐步建立起准确高效的农村公路现状及道路破损情况信息反馈机制。

  (三)逐步加强农村公路超限车辆及重载车辆的治理,遏制超限运输车辆以及超过农村公路承载能力标准的重载车辆行驶农村公路。加大对农村公路沿线矿场、砂石料场、粮库等单位运输车辆的源头管理力度。对因公司制作和地区经济建设需要,部分重载车辆确需通过农村公路的,要提前与当地交通行政主任部门签订路产赔偿协议。

  (四)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挖掘以及损坏农村公路。确需占用、挖掘、穿(跨)越农村公路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和《辽宁省公路条例》等有关法律和法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对于损坏、占用、利用农村公路路产行为,县级交通行政主任部门可参照省物价、财政部门制定的有关路产补偿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收取公路路产赔(补)偿费,用于农村公路路产恢复。

  (一)农村公路专业养护由县(市)、区交通行政主任部门组织实施,通过社会公开对外招标、邀请招标或委托公路部门等方式择优选取具备资质的专业化队伍实施,并依据合同做全面监管。养护工程费按照定额和工程量进行核定,进行计量支付。

  (二)农村公路非专业养护按照“乡路乡管、村路村管、属地负责”的原则实施,县(市)、区交通行政主任部门负责监管,可采取农村公路养护协会、个人承包、辖区内公路划段分包到户、聘用专职养护员等多种方式来进行养护。

  (三)建立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奖惩长效机制,确保农村公路处于完好状态。县(市)、区人民政府将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纳入对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年度目标考核。对认真履行农村公路养护职责,完成辖区内农村公路养护任务的,给予表彰和奖励;对没有完成农村公路养护生产任务的,按详细情况给予处罚;对因工作失职导致农村公路严重破损毁坏的单位负责人,视情节轻重追究其行政责任。

  市政府成立以叶冬柏副市长为组长,市交通局、发展改革委和财政局为成员单位的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我市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交通局,负责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市交通局局长张铁峰兼任。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按照农村公路养护体制改革的总体要求和根本原则,结合本地实际,抓紧制订具体实施方案,并认真组织实施。同时要研究建立农村公路管理养护长效机制,推进我市农村公路事业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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